dimz - 2008-8-19 11:42:00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马克思法学坚持唯物主义立场,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但这并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因为有些学派如社会法学派也特别重视社会对法律的制约作用,应该说,马克思法学比较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这是它的突出特点。依据马克思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非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决定法律内容的因素是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不是利益需求,法律调整利益、表达利益,因此正确答案应选D。
【常见错误】“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这个选项具有诱惑性,我们经常说法律代表了民意,所以考生容易认为这句话是正确的,但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律只能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
【答案】D
2.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
B.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
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逐项解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考题中“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宪法条文缺乏法律规则的必备结构,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所以属于原则而非规则。由于保护环境属于我国的政策,因此该原则属于政策性原则而非公理性原则。另外,该原则的内容是义务性而非授权性,它是给国家设定义务。因此,正确选项为B。
【常见错误】注意区分原则和规则的标准,规则必须要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而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答案】B
3.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
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逐项解析】一般来说,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有的法律条文规定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概念。规则与原则不同,规则明确具体,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抽象宏观,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法律概念不属于法律规范,它只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必须和规则、原则配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正确选项为B。
【常见错误】选项A中“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这句话存在一定的理解难度。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应该是由条文表述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则也可能由判例或习惯来承载和表述。
【答案】B
4.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
B.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D.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人权是人依其本性而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和应有权利。人权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应有权利;第二层次,法律权利;第三层次,实有权利。人权的内容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权利,使人的应有权利有机会转化为法律权利,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但并非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反过来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有了法律并不能当然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也不意味着有了法律人权必然就会得到实现和保障,因为法律实施的效果决定着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的程度。因此,正确选项为A。
【常见错误】选项D具有诱惑性。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这是一种理想,事实上法律并不能绝对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诸多侵犯人权的现象就是明证。
【答案】A
5.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
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
【逐项解析】《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不属于立法解释。一般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办法》无权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变通或补充规定,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经批准才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性规定。《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这是正确的。《办法》对“性骚扰”进行的解释应当属于目的解释而非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因此,正确选项为B。
【常见错误】这里要注意,地方人大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没有解释权的,更不能进行变通规定。另外,《办法》对“性骚扰”所作的解释不属于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指的是把要解释的条文放到整部法律中,在相互联系中探求其含义,而从题目中我们看不到有这方面的信息,因此该解释应该属于目的解释。
【答案】B
6.关于法律语言、法律适用、法律条文和法律渊源,下列哪一选项不成立?
A.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B.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C.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D.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逐项解析】现代法律的主要形式是成文法,它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语言具有开放性,在不同语境下可能会表示不同的含义,但不能因此就得出法律没有确定性的结论,因为法律语言是非常精确的,结合法律的上下文人们一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确定性、明确性是现代法律的突出特点和优点。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寻找和确定法律条文的意义。由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且体现着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取向、价值判断,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另外,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对法的正式渊源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正确选项为A。
【常见错误】这个题目比较简单,选项A很容易看出是错误的,因为现代法具有形式理性的特点,而形式理性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律的明确性。
【答案】A
7.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
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逐项解析】法的可诉性是法律的重要特点,它意味着人们可以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法律可诉性在现实中的体现。因此,正确选项为B,其他选项和题目无关。
【常见错误】选项A讲的是法律效力及其冲突问题,不属于法的可诉性。法的可诉性保证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启动公力救济,与法律效力等级及其冲突不是一回事。
【答案】B
8.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商鞅变法涉及到许多方面: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商鞅推行“连坐”制度,指邻里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如有犯罪则实行连坐,因此,连坐的内容和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还不完全一致;提出“轻罪重刑”,加大处罚力度,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因此,正确选项为D。
【常见错误】选项B“改法为律”并不是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而是突出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另外,选项C提出的“连坐”制度,其内容似乎并非仅指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但又包含了相应的意思。该题给出的标准答案是值得推敲和斟酌的。
【答案】D
9.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逐项解析】唐律继承隋朝《开皇律》,确立了五刑制度: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因此,正确选项为C。
【常见错误】这里注意把奴隶制五刑:墨(黥)、劓、剕(刖)、宫、大辟与唐代刑罚区别开来。
【答案】C
10.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逐项解析】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男性的主导地位,因此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使具有特殊情况的妇女得到特殊保护。西周的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目的在于保护家族利益,不存在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还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因此,正确选项为B。
【常见错误】选项B把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这在法律出版社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未涉及。事实上,为了维护家族利益,无论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西周时均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B
11.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其特点是皇权至上,不可能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一个中央参谋咨询机构,不具有国家议会的功能,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的国家议会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十九信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与总理的权力,但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因此,正确选项为D。
【常见错误】注意:清末成立的资政院名字看上去很像议会,但实际只是一个咨询机构。而《十九信条》仅仅是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但仍然强调皇权至上。
【答案】D
12.关于古罗马法与近代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法学家阶层,为近代民法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B.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民商分立制度发源于古代罗马法时代
C.近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规定没有受到罗马私法精神的影响
D.《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
【逐项解析】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成长起来了一大批法学家阶层,他们为近代民法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这是一种制度创新,与古代罗马法的法人制度完全不同。另外,近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受到罗马私法精神的影响。《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的观点,按照《学说汇纂》而不是《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来制定。因此,正确选项为A。
【常见错误】《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的观点,是按照《学说汇纂》而不是《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来制定的,这是一个很细小的知识点。
【答案】A
13.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陪审制度是民主原则在英国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B.陪审团既可以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判决,又可以对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
C.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能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撤销该陪审团,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D.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对司法效率的日益重视,陪审制度的运用逐渐受到了限制
【逐项解析】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陪审制度是民主原则在英国司法中的具体体现,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判决,不可以对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能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撤销该陪审团,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由于陪审容易导致诉讼拖延,所以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对司法效率的重视,陪审制度的运用逐渐受到了限制。因此,正确选项为B。
【常见错误】注意,在英国,陪审团只能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判决,而法律适用属于法官的职责。
【答案】B
14.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是哪种归责原则?
A.过错原则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D.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为辅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此规定可以知道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常见错误】不能区分过错与违法的区别:违法原则不要求主观有过错。
【答案】C
1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
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
【逐项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答案】B
16.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D.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逐项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由此可以知道B中的职能属于全国人大。
【答案】B
17.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D.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见错误】要注意几个重要的部门权限的划分。
【答案】C
18.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村规民约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委员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B.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C.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D.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逐项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答案】C
19.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从事下列哪一行为?
A.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
C.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D.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逐项解析】选项ABC都属于立法性质的权限。根据《地方人大组织法》第9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ABC都不属于该职权范围,只有D正确。
【常见错误】要准确记忆立法权与非立法性质的权限的划分。
【答案】D
20.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A、B项错误。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可以知道C对。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D项错误。
【答案】C
2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其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3.行为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依据该条规定,只有选项C的表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答案】C
2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逐项解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C、D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B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混淆行为,是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B
23.甲创办了销售电脑的个人独资企业。至2007年8月,该企业欠缴税款近800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一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A.扣押甲已出售并交付给刘某、但刘某尚未付款的一幅字画
B.扣押甲一台价值4800元的电视机
C.查封甲唯一的一辆家用轿车
D.查封甲唯一的一套居住用房
【逐项解析】本题案情为已欠缴税款情形,故此题中所提强制措施为强制执行措施,而非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依据以上规定,选项A的表述中,刘某依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已经取得字画的所有权,税务机关无权扣押。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财产,本选项表述不合法,为错误选项;选项B的表述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为错误选项;选项C的表述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第2项的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为正确选项;选项D的表述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2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第2项的规定,为错误选项。
【答案】C
24.李庄和赵庄为相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李庄的村干部就此事请示乡长。乡长的下列哪一答复意见是错误的?
A.这件事,乡政府可以出面召集你们双方协商解决。
B.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协议,我们乡政府是无权处理的。
C.你们可以去县政府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去县法院起诉。
D.在纠纷解决之前,你们双方必须维持土地利用的现状。
【逐项解析】本知识点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过,做错本题实属学习不认真造成的。本题案情为单位之间的土地确权纠纷。《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依据该条规定,李庄和赵庄两个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并且对于土地确权纠纷,人民政府的处理程序是诉讼的前置程序。选项A表述正确,乡政府无权处理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但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合法的,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B表述正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C的表述错误,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的表述正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4款的规定,非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C
25.甲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乙公司寄送了投标书。经评标,乙公司中标,甲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
B.乙寄出投标书的行为属于承诺
C.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成立
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
【逐项解析】《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据该条规定,选项A表述的招标为公开招标方式,无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性质均为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本选项说法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B的表述,在法律性质上是要约,而非承诺。本选项说法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依据以上规定,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性质上属于承诺,但是又与合同法上的承诺有所不同。具体说来区别有二:一是招标投标法中的承诺采用的是“投邮主义”,中标通知书发出即生效力,而非合同法中的“到达主义”;二是中标通知书虽为承诺,且“发出”即生效力,但是却不成立合同,合同于签订招标合同时成立。故此,选项C表述错误,非本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