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严惩作弊维护考生权益 高考需拿出法律武器
法律缺位是作弊发生的重要原因
考试作弊原因很复杂,有社会原因,也有作弊者自身原因。不同的考试,作弊的原因也各有不同。以高考为例,从社会方面看,一是人才选拔竞争加剧,就业压力增大,唯学历、重文凭的用人之风盛行,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在这种状况下一些人为了上好学校选好专业,于是铤而走险实施作弊;二是利益驱动,一些作弊的组织策划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满足金钱私欲而实施作弊;三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在中小学、乃至大学法制教育内容贫乏,方法呆板僵化,不能联系社会生活实际进行法制教育,达不到强化人的法制观念目的,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四是考试法制不健全,为一些人实施作弊提供了客观条件。
从个人方面看,一些作弊组织者和作弊考生实施作弊,主要是诚信滑坡,道德修养差,诚信观念发生扭曲,认为考试是以“成绩论英雄”的,只要能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由于道德的滑坡,法制的薄弱,考试作弊行为在一些地方逐渐被容忍、放纵甚至在某些环节得到支持,导致作弊有蔓延之势。在考务人员方面,受中国“人情”社会、“人情大于法”、“法不责众”等错误的社会风气影响,使一些人为作弊者提供方便,或者卷入其中。还有一些人完全出于获利的目的,组织参与作弊。
从另外一个方面看,考试作弊也是一种从众行为,由于对作弊者惩处不力,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风气,作弊就成为人们公认的“潜规则”,于是原本不赞同作弊的人也有可能改变初衷参与到作弊的行列之中。
在剖析以上诸多原因的同时,必须看到法律缺位是考试作弊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考试的专门法律还是空白,法规建设也不完善,对作弊人员的处理手段多停留在规章层面上,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近年出现的高考作弊案,虽然参与作弊的当事人都受到了严厉处罚,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只能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违规”处理,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当事人受处罚的成本大大低于作弊收益的成本,这对企图作弊者起不到震慑作用,作弊频频发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比如,高考试卷属绝密文件,但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解密没有法律解释,有人进入考场并不是为了考试,而是窃取试题向外输送,牟取暴利。这种做法完全可以定为窃取国家机密罪,本该严惩,但找不到法律依据,无法定罪惩处。再如,采用现代科技手段策划组织作弊,是典型的扰乱社会秩序罪,应视其情节严加惩处,但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难以定罪。
还有,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考试作弊究竟如何定性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考试作弊是犯罪,哪些考试作弊是违纪,考试作弊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刑法》中没有“考试作弊”的罪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所以惩治考试作弊步履维艰。考试只有立法才能明确考试性质,规范考试行为,界定考试作弊的罪与非罪,一旦罪名成立就应依法严加惩处。一些考试公务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失职渎职,情节严重就是失职渎职罪,应该严加惩处。
在法制社会唯有法律才是确保考试公平的最重要的防线。制定考试法,依法对作弊的组织、实施、器材的生产与销售等所有的作弊行为制定出严厉的惩罚标准,一旦证据确凿,就要依法打击,数罪并罚,严加惩处。依法治理考试作弊不仅要防范考生,考务工作人员也是重要的防范对象。考务工作人员若没尽到职责,甚至有故意失职渎职行为,应加重处罚。遏制作弊不仅着眼于考场之内,还要关注考场之外,传播兜售虚假考试信息,传授培训作弊手段方法,制造销售作弊工具,组织参与窃题、泄题等都应属于考试作弊。